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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化妆品oem加工厂净化装修|化妆品工程车间
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。
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|采用无阻拦设计|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。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。
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|工具|容器|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|消毒。
第十八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|防止人为污染。
第十九条 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|室内应当有衣柜|鞋架等更衣设施|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。
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。
第二十条 半成品储存间|灌装间|清洁容器储存间|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。
第二十一条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|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|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|附近不得有污染源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|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/平方厘米|并按照30瓦/10平方米设置|离地2.0米吊装。
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/立方米。
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|保持适宜的温湿度。
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|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|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。
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|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。
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|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。
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固定设备|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|设备及半成品|成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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